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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设案件查处
查处范围: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和审批过程中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及案件,城市测绘方面的违法行为
承办处室:法规监察处
一、办事程序:
1、立案。对举报、交办、转办的各类违法建设,经局法规监察处登记后由市规划监察大队立案调查。发现当事人确有违法行为的,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五个法定工作日内立案,由市规划监察大队负责人批准。
2、制止。自立案之日起两个法定工作日内发出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执行的,规划监察执法人员可依法采取暂扣违法建设工具、设备和建筑材料的制止措施。
3、处理。前期调查完毕后,市规划监察大队及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局法规监察处。法规监察处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提交局业务会审会研究,视其情节依法做出拆除、没收违法建筑物、限期改正、罚款等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十五个法定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的,在听证后十个法定工作日)内做出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辩和陈述的权利。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做出处罚决定期限的,由局主管领导批准。
4、执行。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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