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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11-20    来源:兰州市规划局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各县市区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规定,采取各种有力措施,积极推行和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全市基本实现了区域内年度耕地占补平衡。但实际工作中还存在责任不明确、补充耕地质量不高、耕地开垦费的收缴不尽完善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确保本辖区耕地占补平衡目标的完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建设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制度
    (一)建立省、市、县三级项目库、储备库
    各县市区要按照市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年度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的通知》(宛国土资〔2002〕42号)和关于转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行补充耕地储备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宛国土资〔2003〕83号)的要求,加强年度补充耕地项目库和储备库的建设(以下简称"两库"),切实加强"两库"的管理。凡是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要有比较规范的项目可研报告,进行必要的可研论证,确保有充足的水资源。补充耕地项目需达到一定规模,同时坡度不能超过15°;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项目的申报实行一年一报制度,每年拟进入项目库的补充耕地项目于3月30日前向市局申报,拟进入储备库的已补充耕地项目实行季报制度,第一批储备项目于4月30日前向市局申报。
    (二)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的实施管理

    项目批复后,要根据可研报告,进一步做好项目规划设计和项目预算的编制工作。规划设计的基本标准是土地平整、耕作层达到规定的厚度、排灌设施配套。项目要按照规划设计进行实施建设。

    二、加强项目的资金管理,改进开垦费的收缴和使用办法。
    当前,有形市场应具备以下基本功能:
    (一)补充耕地方案确定由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的,建设单位要在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安排指导下,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单位确实没有条件自行补充的,应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和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二)城镇分批次建设用地补充耕地应当实行先补后占,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先补后占。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确实难以做到先补后占的,应按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后再依法报批建设用地,补充耕地验收合格后按规定比例返还。同时,应附补充耕地责任单位与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定的补充耕地协议。补充耕地任务须在一年内完成,部分工期较长的单独选址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适当延长补充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三)依法报批的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方案为先补后占的,须按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对已补充耕地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报批用地时,补充耕地方案须附已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

    三、补充耕地项目进入储备库的验收和确认
    (一)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实行先补后占的,补充耕地项目均应进入储备库进行管理,实行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项目储备挂钩。储备库中的补充耕地实行指标划转管理。当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需补充时,按法定标准收取耕地开垦费,从储备库中划出补充耕地指标,实行先补后占。
    (二)用于补充耕地占补平衡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完成后,按照验收权限和程序,各县(市区)应及时申请验收,申请补充耕地验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各县(市区)补充耕地申请验收的报告。
    2、补充耕地立项申请表。
    3、补充耕地项目规划设计、项目规划图、预算。
    4、1∶10000 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5、补充耕地项目勘测定界报告(单片面积7公顷以上的出具补充耕地项目勘测定界报告)。
    6、涉及滩涂、荒坡地开发的,还应出具相应的防洪设施或水土保护措施及相关部门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收到验收申请后将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补充耕地符合验收标准并验收合格的,纳入市级储备库。

    四、加强易地补充耕地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要按照市局《关于加强易地补充耕地工作的通知》(宛国土资〔2003〕150号)的要求,做好易地补充耕地准备工作。补充耕地原则上安排在建设项目所在的县(市区),经市局认定该县(市区)建立的补充耕地储备库年度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中项目规模、数量、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由市局在其它县(市区)另行安排。对已经省市验收,列入省市级耕地储备库中的耕地指标,市局将优先用于易地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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