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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兰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草稿)》的意见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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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09-28 来源:兰州市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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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规定》的内容主要是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标题改为《兰州市建筑规划管理规定》好一点。(建)
2、监察处提出该《规定》是拟作为政府规章出台还是一般性的政策性规定?同时建议标题改为《兰州市建筑规划管理条例》。
二、第一条“加强城市规划的管理”建议改为“加强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建)
三、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后增加“域”字。(监)
四、第十三条规定是否有依据?(监)
五、第十三条2中“《方案设计深度规定》”应为“《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议增加建筑方案公示的内容。
六、第十三条3中“向国土部门开具会签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由于仅审定了方案,建筑面积不能精确计算,建议施工图审定后再开会签单。关于施工图审核可效仿省建设厅的做法,由我局委托设计院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再报我局审定。(建)
七、第十七条(一)中应强调经济适用房应提供的相关文件,特别是市房改办的经济适用房批复;(三)中现状地形图需核放出规划路、洪道等限制因素;“15个工作日”现政务大厅要求是“20个工作日”。(建)
八、第十八条(一)“落放在现状地形图上”增加1:500的比例限制。(建)
九、第十九条(二)中强调经济适用房应提供市房改办的经济房批复。(建)
十、第二十条“兰州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日照计算成果进行复核”,本《规定》属行政制定,该内容属不正当竞争,建议删除。4中“一经查实,规划管理部门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单位计算的其他项目日照成果”,该内容无法律依据。(监)
十一、第二十一条中建议增加测绘院定桩放线的内容。(建)
十二、第二十二条中建议增加建筑色彩的内容。(建)
十三、第二十五条(五)中提前拆除临时建筑,应予补偿,涉及许可信赖保护。(监)
十四、第二十六条“凡城市建设和整顿市容需要,临时建筑均应当自行拆除”与前条(五)有相同的问题。(监)
十五、第二十七条“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中还应增加“私人建房等”;“建筑用地”建议改为“建设单位用地”较妥,因为存在大门、围墙等配套设施单独建设的情况。(建)
十六、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编制的“详细规划”应明确为“修建性详细规划”。(建)
十七、第三十条“控规”建议写全称(监);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编制控规,是规划住宅的依据,不一定是规划商业、办区、工厂等项目的依据。(建)
十八、第三十二条中“建筑密度不得大于60%”的要求是否宽松?(建)
十九、第三十五条“四居室以上的应有两个居室”的“应”改为“宜”,与《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对应起来。(建)
二十、“第三十七和四十九条”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执行,建议附详细说明。(监)
二十一、第五十三条后增加“并达到规定停放面积要求”。(建)
二十二、建议增加农宅建设审批的相关内容,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统一规划,相对集中,与村镇建设相结合。(监)
二十三、附件一:二、表中兰州纬度36.017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里兰州纬度36.03不一致。(专)
二十四、附件一:三、“含部分进入范围界限的建筑”应为“含部分未进入范围界限的建筑”,(建)
二十五、附件一:二、建议组织专家论证并划定旧城区范围。(建)
二十六、如作为“条例”应加上: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规划委员会职权职责、农民个人住房建设。(监)
二十七、建议取消审批时限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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