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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四三条 本规划自国务院批准之日起生效,原《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978--2000)同日停止使用。

    第一四四条 本文本条文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内容。不得随意调整;变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组织论证,必须就调整的必要性提出专题报告,进行公示,经上级政府认定后方可组织和调整方案,重新按规定程序审批。调整方案批准后应报上级城乡规划部门备案。

    第一四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无权对本规划作出重大变动,如确因需要对本规划进行重大变更时,必须经省、市人大常委会审查通过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批,需作某些局部调整时,应报经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四六条 本规划由兰州市规划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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