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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实施总体规划的措施

    第一三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批准的《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一201O)具有法律效力,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土地利用和建设必须符合本规划,服从规划统一管理。

    第一三九条 在加强城市规划的宏观控制的同时,在本规划指导下,加快县(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的编制步伐;加强对县(区)规划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编制及管理程序,努力提高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水平。

    第一四O条 继续完善专家咨询、科学决策与群众参与城市规划的制度,超前进行兰州可持续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专题研究。尽快制定迎门滩、崔家大滩、马滩地区的规划控制措施;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的对策、城市化进程和兰州生态环境等问题的研究。

    第一四一条 大力宣传和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泛深入地宣传本规划,增强各级领导和全市人民的法制观念和规划意识,并根据本规划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制定相应实施细则,修订原有的规定办法、完善法规系列。依法进行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依法严肃查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保证本规划的实施。

    第一四二条 本规划由兰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兰州市规划土地管理局是兰州市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按照本规划进行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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