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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城市风貌与文物古迹保护

第一节 城市风貌

    第五十二条 保持和发扬兰州山、水、城融为一体的城 市风貌特色,从整体上综合保护环境风貌、城市格局、文物古迹、建筑风格,发掘历史文化内涵,突出兰州城市特色。形成“一水、两山、三绿廊”的城市风貌,“一水”是黄河, “两山”是南北两山,“三绿廊”是市区东、中、西三大绿色通廊。

    第五十三条 逐步形成城市三大绿色通廊和组团间绿化隔离带,并作为城市永久性绿地进行严格控制;治理黄河河道,把黄河兰州市区段四十公里建设成为风情旅游线,保护好南、北滨河路的带状公园,加强北滨河路的绿化带建设,南、北滨河路的建设要与山、水城市风貌相协调。

    第五十四条 对于伏龙坪北坡、中山桥北金城关两侧、东方红广场——铁路局一一兰山三台阁城市中轴线、未来小西湖跨黄河立交桥、西固水厂三角地带、银滩大桥南北桥头、盐雁黄河大桥与天水路北端黄河大桥地段等城市重要节点要进行重点研究和城市设计。

    第五十五条 在黄河沿线两岸,新建金城关文化风情园建筑群、兰州大剧院、科技馆、会展中心、兰州体育中心等一批标志性建筑,体现城市文化和城市特色。

第二节 文物保护

    第五十六条 切实加强自然风景与文物古迹的保护工作,如:兰山公园、白塔山公园、五泉山公园、仁寿山公园、五一山公园、徐家山公园、狗洼山公园、邓家花园、城隍庙、白云观道观、白衣寺塔园、金天观、“八路军驻兰办事处”等地,严禁破坏保护区内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环境协调区内的建设必须与保护区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相协调。

    第五十七条 修复若干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景点,对无法原样修复的历史文化遗址应建立标志物。在重要广场、重要风景区、重大历史事件地、重要历史人物活动地等处应设立能反映城市历史、城市特色的城市雕塑小品,提升城市的文化品味。

    第五十八条 在城市开发建设过程中,必须重视并加大文物保护的力度。本着先保护后建设的原则,城市开发建设不得对文物产生破坏。

    第五十九条 重视对兰州境内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挖掘市内历史文化遗迹,加强旅游景点建设。拓展兰州一一敦煌丝绸之路线、兰州——天水文物古迹线、兰州一一夏河民族风情和自然风光旅游线。逐步形成以兰州为中心、以黄河风情为特色、连接周边旅游景区、与全国重点旅游城市相互依存的丝绸之路旅游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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